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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1年11月5日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1********,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地贵州省盘县,现住贵州省盘州市**乡**村**组。曾因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2010年12月6日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甲醉酒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从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夜市往洞湖口村租住房方向行驶,途经南少林路西天尾艾力艾鞋厂路段时,与驾驶人力二轮自行车的吴某某及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李某某均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杜某甲在现场拒不配合,后被民警口头传唤至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杜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杜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杜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l2mg/100m1;吴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杜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甘某某、杜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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