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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罪)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诉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曾因无证生产经营食品、虚假标示食品标签内容,于2016年10月11日被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185130元。现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3日;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甲于2017年3月份在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民村大深埔新前工业区长兴家具厂地下一层经营糖果加工厂。2018年2月份,柯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朋友介绍找被告人杜某甲代加工假冒注册商标“旺仔”牌QQ糖。双方商量由柯某某提供糖胚、纸箱等原材料,由被告人杜某甲加工包装,收取每箱人民币6元代加工费,柯某某以每箱人民币45元的价格销售。被告人杜某甲按照柯某某收到的客户订单及地址,让货车司机杜某乙、谢某某将加工好的假冒注册商标“旺仔”牌QQ糖送至物流货运点等指定地点。2019年1月份,柯某某与被告人杜某甲按照上述的合作方式,商量加工假冒注册商标“阿尔卑斯”牌硬糖,由柯某某提供加工机器并以每箱人民币65元的价格销售。截止至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杜某甲伙同柯某某,在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情况下,加工假冒注册商标“旺仔”牌QQ糖共计6300箱(每箱售价人民币45元);加工假冒注册商标“阿尔卑斯”牌硬糖共计730箱(每箱售价人民币45元)。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检验证书,抽样送检的涉案“旺仔”牌QQ糖及“阿尔卑斯”牌硬糖均为合格品。

经他人报警,被告人杜某甲于2019年3月14日在其糖果加工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现场扣押假冒注册商标“旺仔”牌QQ糖100箱、假冒注册商标“阿尔卑斯”牌硬糖530箱。到案后,被告人杜某甲如实供述自己为柯某某代加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甲的家属于2019年8月7日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假冒注册商标“旺仔”牌QQ糖100箱、假冒注册商标“阿尔卑斯”牌硬糖530箱等;

2.书证:被告人杜某甲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工作说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许可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谢某某、杜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检验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为他人代加工,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3095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共同犯罪,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为柯某某代加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翁明朱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04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十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假冒注册商标“旺仔”牌QQ糖100箱、假冒注册商标“阿尔卑斯”牌硬糖530箱,暂保管于福建省晋江市**镇**村仓库;被告人杜某甲的家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暂扣于泉州市公安局涉案款物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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