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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701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甘肃省泾川县**镇**村**,现暂住广东省广州市**区**村**号。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查获,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2020年1月11日22,被告人杜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两轮电动车系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姬堂乐善新街进长盛街北78米处时,撞向对面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经鉴定,该两轮电动车系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左侧,造成两辆电动车受损、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经鉴定,未达轻微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甲通过其使用的手机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被告人杜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35.6mg/100ml。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甲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甲;2.被害人的陈述3.检验、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6.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7.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五)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甲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杜某甲判处二个月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晟明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6289****(保证人:杜某乙,联系电话1307881****。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4张。

3.《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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