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7********,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甲醉酒后驾驶津G****8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朝荣道行驶至祥水路,在驶入友和园小区后因停车问题与群众发生纠纷。经群众报警,被告人杜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杜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芝民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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