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杜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陆某某驾驶的苏MV****汽车由北向南左转弯向东时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杜某甲的车辆又撞到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苏FT****汽车,导致三车受损、被告人杜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告人杜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8mg/100ml。兴化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杜某甲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三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或者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记录、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陆某某、杜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莉
检察官助理:陈洁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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