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南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杜某甲(绰号杜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乡**村**号,务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甲系邢台**有限公司业务员,2018年6月15日,杜某甲在明知该公司“推销终端门店活动”已结束的情况下,使用盖有公章的空白协议书,以公司名义与“老成都”饭店老板要某某签订终端门店活动协议,骗取被害人要某某人民币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甲退还被害人要某某人民币2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收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前科证明、谅解书、到案经过;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彩
(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户籍所在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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