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杜万银,绰号:“蛤蟆嘴”,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原寿县**镇**村党总支书记,住寿县**镇**村**队。因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1月23日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11月28日,经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5年5月30日;因赌博于2005年2月23日被寿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没收赌资4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3月9日被寿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2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7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孙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1********,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镇**村**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许某甲,绰号:“嘎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安徽省寿县**镇**村**队。因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4月12日被寿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张某甲,绰号:“张二”,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安徽省寿县**镇**村**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6********,汉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安徽省寿县***镇**村**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万银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孙某甲、许某甲、张某甲、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寿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寿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杜万银因怀疑**镇街道居民陶某某举报自己,对在**镇街道余某甲家打牌的陶某某进行辱骂,用拳头耳把对陶某某实施殴打后被人拉开。
2.2004年11月22日上午,寿县**镇**村村民张某乙驾驶手扶拖拉机与杜某甲开的三轮车相撞,双方发生口角,被他人劝开后,被告人杜万银伙同杜某甲及其哥哥杜某乙用拳头对张某乙进行殴打,致其嘴唇被打伤。
3.2006年5月6日晚,**镇**村**队的余某乙酒后带着杜万银等人到邻居刘某某家滋事,被告人杜万银在追撵刘某某过程中将其家属沈某甲甩倒后致伤;
4.2015年8月份的一天,时任寿县**镇**村书记的被告人人杜万银在秸秆禁烧期间巡查时,发现本村村民李某甲没有按照要求使用收割机,便对其进行辱骂,双方发生争执被人劝开。事隔三、四天后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杜万银拦下路过自家门口骑摩托车上集的李某甲, 边辱骂边朝李某甲脸上扇耳光,被告人孙某甲听到后从家中出来,与被告人杜万银一起对李某甲进行辱骂、殴打、追撵,致李某甲衣服被撕烂、脸被打肿。
5.2016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万银在板桥街道祝某某饭店因赌钱与李某乙发生争执,杜万银对李某乙进行辱骂并殴打,被众人拉开。半个小时后,李某乙骑摩托车回家经过杜万银家门口时,被杜万银拦下对其辱骂并拳打脚踢。
6.2016年5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甲无证驾驶轿车在板桥镇王楼村村部西边与许某乙、程某某等人乘坐的车辆会车时发生纠纷,坐在孙某甲车上副驾驶的杜万银当场大骂并殴打程某某,被告人孙某甲上前先用手抓程某某面部、脖子,后用鞋底朝程某某脸上扇。被告人杜万银指使后来到场的许某甲、孟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另处)、孙某乙对程某某一行人进行殴打。被告人孟某某先把手里拿的茶杯砸到程某某身上,又伙同被告人许某甲、张某甲追撵并殴打程某某,致程某某脸部出血、鼻子轻微骨折。期间,张某甲、吴某某、孙某乙将对方同行人许某丙打趴在地上,拳打脚踢,致其鼻部出血,打斗共持续一个小时左右,造成多人围观,影响恶劣。经法医学鉴定许某丙、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7.200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杜万银转包**镇**村**、**村民组94.82亩土地耕种,承包期至2014年4月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人杜万银将转包的土地归还两队村民自己耕种,但两队村民的土地补贴款一直被杜万银占有。经查,2014年至2017年,杜万银强行占有两村民组村民的粮食补贴款共57910.92元。
8.肖严湖治理工程第三标段全部在板桥镇王楼村境内,承包人江某某因协调有关问题认识被告人杜万银。2017年初一天,被告人杜万银到寿县谎称买家具差钱为由向江某某借款27000元。后江某某多次向其催要借款,直至2018年工程完工后被告人杜万银仍以没钱为由不予归还。案发后被告人杜万银拒不承认借款事实,将从江某某处所借的27000元占为己有。
9.2017年7月的一天下午,王楼村村民顾某某因工程施工在自家开荒地上取土向对方提出赔偿,杜万银带领镇、村干部赶到现场处理,因言语不和,被告人杜万银威胁顾某某并对其实施殴打;
10.2018年农历年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杜万银因不满村民沈某乙反悔事先承诺的扒房一事,在王楼村村部与沈某乙进行厮打,致沈某乙手腕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判决书、归案经过、户口信息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孙某丙、沈某丙、沈某丁等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许某丙、李某乙等陈述;4.五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寿县公安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许某甲、张某甲、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万银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多次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占用他人财物,因偶发矛盾,与被告人孙某甲、许某甲、张某甲、孟某某一起殴打他人,并致2人轻微伤,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五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因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杜万银系共同犯罪的主犯,有犯罪前科,案发后拒不认罪认罚,建议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寿县公安局治安拘留,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故建议判对杜万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鉴于被告人孙某甲、许某甲、张某甲、孟某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甲从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建议对被告人许某甲从宽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从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对被告人孟某某从宽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瑶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杜万银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许某甲、张某甲、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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