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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重新报送。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2月1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甲 自2019年2月份开始在其居居住的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房,通过微信收受杨某某、杜某乙、徐某某等人的外围六合彩投注。后通过微信转给其上家(微信名:**人,身份不明),非法获利1400余元。经查,被告人杜某甲共接收六合彩投注金额为262990 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微信聊天以及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非法接收他人六合彩投注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晓苑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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