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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投放危险物质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刑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镇**村**组**号。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6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因不满村中将接往其家的水管切断,遂用“营养快线”饮料瓶携带农药至村里公共蓄水井,将农药倒入井中,据查,朝阳县**镇****村有25户村民共同使用该蓄水井。经鉴定:送检的标记有“饮料瓶”字样的“营养快线”牌饮料瓶瓶身表面擦取物(2020N0433-3号)中检出DNA,与杜某甲的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53764×1029。送检的编号LH20200103-JC1(井水)、LH20200103-JC2(饮料瓶内液体)、LH20200103-JC4(杜某乙家水)、LH20200103-JC5(杜某丙家水)的检材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2020年8月28日,公安机关民警在杜某甲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残疾人证、证明等;2.证人杜某乙、杜某丁、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朝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朝)公(司)鉴(理化)字[2020]0105、0103号检验报告、朝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朝)公(司)鉴(DNA)字[2020]0433号鉴定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照片;6.光盘二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为泄私愤,向公用水井里投放农药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伟

检察官助理:孟菲菲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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