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开阳县龙岗镇大荆村原村委会**、开阳同心工贸有限责任**司原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经开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开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开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开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开阳县龙岗镇大荆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大荆村”)为发展集体经济,出资100万元成立开阳同心工贸有限责任**司(以下简称“同心工贸**司”),由时任村**杜某甲担任该**司**、**,**司成立后一直未开展任何业务。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该**司**、**期间,挪用该**司资金100万元为自己亲属完成银行揽存任务和采取“高利贷”形式借贷给其他单位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6月29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阳支行工作的杜某甲儿媳谭某某为了完成每月100万元的银行存款任务,其丈夫杜某乙找杜某甲帮忙,杜某甲便与时任大荆村**张某甲、财务人员王某某协商后,王某某将同心工贸**司账户上的100万元资金转到杜某乙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阳支行的银行账户上,用于给谭某某完成银行存款任务。2015年7月1日,该笔资金归还到同心工贸**司账户。
2.2015年7月,杜某甲为了给大荆村增加收入,年终给村支两委人员发放奖金,了解到开阳县硒味园**司(以下简称“硒味园**司”)资金困难需要对外借款,便与村支两委成员张某甲等人协商,决定将同心工贸**司账户上的100万元以每月5分的高利息放贷给硒味园**司使用,并决定以陈新伦作为中间人转借给硒味园**司。2015年7月6日,杜某甲安排财务人员王某某将100万元从同心工贸**司账户转账到陈新伦个人账户,陈新伦扣除当月利息7万元后将剩余93万元转账到硒味园**司账户。借款后,同心工贸**司从陈新伦处陆续获取利息共计43万元,获款后将其中18万元用于大荆村发放奖金,支付陈新伦3万元协调费。后因硒味园**司资金困难,该笔资金一直未归还,2016年12月,大荆村换届选举,**村**,杜某甲怕挪用100万元资金的事情暴露,便自己垫资于2017年1月1日将该笔100万元资金归还到同心工贸**司账户。
同时查明:2016年2月,大荆村借贷给硒味园**司获取35万元利息后,被告人杜某甲提出将其中21万元用于村支两委人员发放奖金和支付陈新伦手续费。之后,财务人员王某某按照杜某甲的安排,发放了杜某甲等6人奖金和陈新伦手续费,每人获款3万元,陈新伦获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中共开阳县委文件、龙岗镇党委文件、村民委员会选举资料、现实表现材料;同心工贸**司工商注册资料;转账支票及银行交易流水;大荆村会议记录、记账凭证及单据、大荆村日记账;大荆村红利发放奖金名单、非法获利统计表;
2.证人证言:王某某、罗某甲、刘某某、罗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谭某某、杜某乙、曾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贵州诚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4.视听资料:同录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和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杜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2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挪用资金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职务侵占罪,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勇
2020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名单一份;
3.涉案款人民币43万元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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