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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公诉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平昌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晚,被告人杜某甲在其弟弟杜某乙的提示下,将杜某乙盗窃所得藏于其家卧室床头柜下的四万元现金转移到自己家,并放于其主卧室的床下。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杜某甲又将该四万元现金交给其女儿杜某丙,让其帮忙保管。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杜某甲交出其转移的四万元现金,并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明知其从杜某乙家找到的四万元现金是杜某乙盗窃所得,还帮助其转移、隐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电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平昌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838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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