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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嵊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923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电白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嵊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嵊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甲与杜某乙(已判决)、杜某丙(已判决)系同村好友。

2018年4月开始,杜某乙等诈骗分子以玩家身份在“倩女幽魂”、“风之大陆”等手机游戏平台以收购游戏账号为由实施诈骗,并通过邓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欧阳某某等多个一级微信账号收取李某某、马某某等多名玩家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杜某甲应杜某乙的要求,提供微信账号,帮助转移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34460元。具体如下:

1.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谢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被害人的被骗款项被杜某丁、周某某等微信账户收取后,随即转入被告人杜某甲的微信账号,共计人民币15240元。杜某甲收款后,除扣留小部分资金外,大部分资金随即转入杜某乙的微信账户。   

2.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害人李某某、文某某等被害人的被骗资金转入邓某某、杨某某、张某甲等微信账户后,随即转入杜某乙的微信账户内。杜某乙收到诈骗钱款后,除了将16万余元陆续汇给杜某丙保管外,另将19220元转入被告人杜某甲的账户。杜某甲接受该诈骗钱款后,部分资金取现后交给杜某乙,部分资金微信转账给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等人,部分资金被杜某甲用于个人消费或者与杜某乙、杜某丙等人的共同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甲于2020年4月13日上午到广东省电白县公安局三陵边防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截图、刑事裁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伍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杜某乙的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账号明细、财付通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其转移、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晶晶

2020年8月1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卷宗)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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