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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公刑诉〔2017〕261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4年2月27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行政拘留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杜某甲在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亚光东苑小区北门西侧附近与杜某乙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杜某甲进入东苑小区北门东边的延峰诊所,在延峰诊所内杜某甲拨打电话,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后被告人杜某甲离开延峰诊所径直走向在东苑小区北门西侧的杜某乙、董某某等人,随即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杜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刀子捅刺杜某乙左胸部、腹部、左腰部等部位,并将董某某背部、手部捅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某乙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董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视听资料;5、证人李某某、杜某丙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杜某乙、董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波

                         二О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杜某甲现住被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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