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6年9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甲与其84岁的母亲被害人陈某某共同居住在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旧宅内,平时有酒后滋事的恶习。2019年8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杜某甲再次饮酒,被害人陈某某因担心被告人杜某甲酒后再次滋事,便多次到被告人杜某甲的房间外查看其行踪。2019年8月14日0时许,醉酒后的被告人杜某甲对被害人陈某某一直查看其行踪的行为产生不满,便辱骂被害人陈某某。后被告人杜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某的房间内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致被害人陈某某从床上摔到地板上。发生冲突后,被告人杜某甲为避免被害人陈某某出门去叫家族人员来对其进行训诫,便用双手将被害人陈某某按压在地板上,在发觉被害人陈某某反抗过程中受伤并大量流血后仍然用双手持续按压被害人陈某某胸部两侧肋骨直至被害人陈某某丧失反抗能力。2019年8月14日1时许在被害人陈某某丧失反抗能力后被告人杜某甲在被害人陈某某房间的地板上睡着。2019年8月14日早上8时许,林嫌给被害人陈某某送饭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已死亡。
经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并胸部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现场多处血迹及被告人杜某甲身上血迹与被害人陈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6.72×1019;案发现场提取的烟蒂检出DNA与被告人杜某甲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8.32×1018。经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杜某甲作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甲叫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杜某甲作案时穿的内裤、案发现场提取的烟蒂等;
2.书证:被告人杜某甲的户籍证明书、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乙、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DNA鉴定意见书、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杜某甲对故意伤害现场的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忠华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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