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18〕113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5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0日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7月12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村桥头围观被害人杜某乙与他人玩扑克牌赌钱。期间因杜某甲动手开牌,杜某乙认为杜某甲拿了其放在赌桌上的400元钱并要求其归还,杜某甲以自己并未碰过钱为由拒绝。随后二人发生推搡打斗,杜某乙先持砖头击中杜某甲的左腰部,杜某甲用砖头打到杜某乙的前额,杜某乙又持砖头砸中杜某甲的左脚,随后杜某甲持砖头击中杜某乙的后颈部,致杜某乙流血受伤,之后双方停手。杜某乙随即被家属送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医院治疗并于当晚转院至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2018年5月10日杜某乙因医治无效在该院去世。2018年5月3日晚,侦查人员在杜某甲家中将其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杜某乙符合因小脑及脑干周围蛛网膜下腔弥漫性出血及血肿形成致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其中情绪激动及肢体冲突为颅内出血的诱发因素。被告人杜某甲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物证;4.书证;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荫栎
2018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2卷,光盘4张,散件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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