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8时许,在潍坊市寒亭区**村杜某甲和杜某丙的地头,因田地边界问题,被告人杜某甲与杜某丙发生争吵,进而和杜某丙发生殴斗,二人相互殴打致双方均受伤。2019年11月26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杜某丙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1月7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杜某甲伤情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19年10月5日8时24分,被告人杜某甲电话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纪某某、杜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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