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杜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街**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系**医院医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8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报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7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人杜某甲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与东三庄街交叉口东北角水悦雅居门口南侧,因父女之间产生的矛盾,杜某某持刀将其父杜某乙刺伤,后经120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杜某乙系被他人以单面刃锐器刺破心脏、肺脏造成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实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硕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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