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工人,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道**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金200元,2021年1月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6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在龙港市**建设工地**号楼楼下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杜某甲持木棍敲打王某某左肩部,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苍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肩胛骨骨折,左肩冈上肌、三角肌挫伤,左肩少许擦划伤,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2021年1月7日,被告人杜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身份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少芸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1570006****)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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