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任丘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20年3月底开始,被告人杜某甲在河间市**镇**村北租地非法进行表面处理加工(煮黑),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塑料管直接排入厂区院外北侧的土坑中。2020年6月22日,该窝点被任丘市公安局查获。经河北磊清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渗坑废水排放口总锌含量为43.8mg/L。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检测报告数据说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杜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磊清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香敏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