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生态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生于195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5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通江县人,住四川省通江县**镇**街**号**楼**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通江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5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杜某甲办理了位于通江县春在镇文笔村6社集体山林内采伐蓄积78.86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证(采伐树种为马尾松)。后雇佣周某某、杨某甲、字某某等人采伐了春在镇文笔村6社南垭田山林内712株马尾松,后雇佣杜某乙、刘某某等人用货车运输木料,将原木销售至程某某、 杨某乙、莫某某等人的木材加工厂。经鉴定,被告人杜某甲共采伐的马尾松蓄积为217.37立方米,扣除其持有的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蓄积78.85立方米,实际超伐138.52立方米。
同时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杜某甲办理了在毛裕镇长江村山林内采伐蓄积1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树种为马尾松)。雇佣詹某某等人采伐毛浴镇长江村3社杜某丙、王某某、杜某甲自留山内柏树73株,雇佣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搬运及装车至曾某某木材加工厂。经鉴定,被告人杜某甲共采伐的柏树蓄积为29.49立方米。因采伐许可证和实际采伐的树种不同,故认定杜某甲在通江县毛浴镇长江村滥伐林木的蓄积为29.49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杜某甲共无证采伐林木168.0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证人周某某、杨某甲、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林木蓄积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指认笔录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立木蓄积为168.01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超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68126**** ;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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