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51********,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现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巫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杜某甲申请在巫溪县**镇**村**组小地名“**”自家山林内砍伐80株树用于修建房屋。同年11月28日,巫溪县古路镇人民政府批准杜某甲采伐活立木蓄积1.9立方米的树木,采伐时间从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29日。同年12月9日,杜某甲独自持借来的油锯上山砍伐马尾松、杉树、合欢树共计74株。2019年6月左右,杜某甲请人将树运回家中备用。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74株树木共计活立木蓄积17.209立方米。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杜某甲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巫溪县森林公安局西部派出所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林权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杜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铭
2020年3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杜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巫溪
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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