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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杜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1992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2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0元2019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2020年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甲窜至衢州市区下街60号中国农业银行门口停车位附近,乘四周无人之际,将应某某的一辆黑白色林海.雅马哈牌LYM100T-6二轮摩托车(黄牌浙H73****)拉到边上的弄堂内,以搭线方式启动该摩托车,将该摩托车盗走并骑至衢州市衢江区**镇**路**号家中。经衢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林海.雅马哈牌LYM100T-6二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

 二、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杜某甲于夜间驾驶一辆速派奇电瓶车窜至杜泽、峡川、樟潭一带,利用随身携带的T字扳手拧开车坐垫下的固定螺丝,再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剪断电瓶的连接线盗窃停放在路边等开放场地的电瓶车电瓶,被告人杜某甲盗窃所得的电瓶共计62只,并将盗窃所得电瓶卖给余某某(另案处理)的废品收购站,销赃得款3005元,被盗62只电瓶经价格鉴定总价格为4335元:

1、2020年5月27日晚,杜某甲窜至衢江区樟潭街道樟潭路151号门口盗窃了王某甲的黑白红相间的小刀电瓶车内的电瓶一组共6只电瓶。同日晚,杜某甲窜至衢江区樟潭街道樟潭路157号,盗窃了王某乙停放在楼下过道内的红色杭派电瓶车内的电瓶一组共5只电瓶。

2、2020年4月29日晚至5月1日早上,杜某甲窜至杜泽镇党群服务中心门口盗窃了徐某甲的电瓶车内的电瓶一组共5只电瓶。

3、2020年5月3日至5月10日的一天晚上,杜某甲窜至峡川镇现小丁烧酒坊门口,盗窃了金某某的电瓶车内的电瓶一组共4只电瓶。

4、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杜某甲窜至峡川镇徐某乙家门口,盗窃了徐某乙的电瓶车内的电瓶一组共5只电瓶。

5、2020年4月15日至4月18日的一天晚上,杜某甲窜至杜泽镇铜山溪西路杜泽三村卫生室门口,盗窃了林某某的电瓶车内的电瓶一组共6只电瓶;同日晚上,杜某甲再次窜至杜泽镇铜山溪西路33号门口,盗窃了郑某甲的电瓶车内的电瓶一组共6只电瓶。

6、2020年5月8日晚,杜某甲窜至杜泽镇铜山溪西路1号门口的一个空调外机边,盗窃了杜某乙的电瓶车内的电瓶一组共5只电瓶。

7、2020年5月一天晚上,杜某甲窜至杜泽镇杜泽老街商会停车棚内,盗窃了被害人俞某某的电瓶车内的电瓶一组,共5只电瓶;同日晚上,杜某甲再次窜至杜泽镇四村会议室对面的毛某某玻璃店门口,盗窃了毛某某的电瓶车内的电瓶一组共5只电瓶。

8、2020年5月劳动节假期的一天晚上,杜某甲窜至杜泽镇巽峰路286号门口,盗窃了郑某乙的电瓶车内的电瓶一组共5只电瓶。

9、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杜某甲窜至杜泽镇老街朱某某家门口,盗窃了朱某某的电瓶车内的电瓶一组共5只电瓶。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杜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电瓶车一辆、手电筒一个、缝纫机剪刀一把、老虎钳一把、螺丝刀一把、T字扳手一把、420个电瓶车电瓶接头、38个电瓶;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微信账单、账单复印件、通话记录、手机微信照片、协议一份、移送案件通知书、发还清单、天网截图、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王某丙、徐某丙、王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林某某、徐某甲、杜某乙、金某某、俞某某、毛某某、朱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徐某乙、应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关于被盗电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被盗林海.雅马哈牌LYM100T—6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见电子卷宗;

3.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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