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米检刑事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米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害人吕某甲、申某甲等15人。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杜某甲将吕某甲停放在米脂县桥河岔袁家砭村路边的车玻璃砸破,从车内盗走2400元现金。
2、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杜某甲将申某甲停放在米脂县桥河岔张岔村路边的车玻璃砸破,从车内盗走1000元现金。
3、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杜某甲将吕某甲停放在米脂县桥河岔袁家砭村路边的车玻璃砸破,从车内盗走一个行车记录仪、一个U盘、和一个充电宝。
4、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杜某甲将申某乙停放在米脂县印斗镇马家铺村路边的车玻璃砸破,从车内盗走一个行车记录仪。
5、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杜某甲将刘某甲停放在米脂县园则沟桥上路边的车玻璃砸破,从车内盗走一个行车记录仪。
6、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杜某甲将常某某停放在米脂县园则沟桥上路边的车玻璃砸破,从车内盗走1000多元现金、两箱汇源果汁和两个小财神饰品。
7、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杜某甲将高某甲停放在米脂县印斗镇茆疙瘩村路边的车玻璃砸破,从车内盗走一把汽车油拖把。
8、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杜某甲将张某甲停放在米脂县印斗镇对岔村路边的车玻璃砸破,从车内盗走一个行车记录仪和100多元零钱。
9、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杜某甲将杜某乙停放在米脂县桥河岔吕家硷路边的车玻璃砸破,从车内盗走一个行车记录仪和200多元零钱。
10、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杜某甲将高某乙停放在米脂县印斗镇高家坬村路边的车玻璃砸破,从车内盗走200多元零钱。
11、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杜某甲将周某某停放在米脂县桥河岔郭家渠村路边的车玻璃砸破,未盗得财物。
12、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杜某甲将刘某乙停放在米脂县桥河岔郭家渠村路边的车玻璃砸破,从车内盗走一个黑色单肩包和一个手链。
13、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杜某甲将吕某乙停放在米脂县桥河岔吕家硷村路边的车玻璃砸破,从车内盗走一个行车记录仪。
14、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杜某甲将张某乙停放在米脂县印斗镇对岔村路边的车玻璃砸破,未盗得财物。
15、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杜某甲将张某丙停放在米脂县印斗镇对岔村路边的车玻璃砸破,从车内盗走4800元现金和一个驾驶证外套。
16、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杜某甲将李某某停放在米脂县杨家沟镇马家小沟村路边的车玻璃砸破,从车内盗走30多元零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强制措施文书、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领条、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吕某甲、申某甲、申某乙等15人的陈述;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相片、提取、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具有认罪认罚,具有多次盗窃、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酌定从重情节,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杜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槿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