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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乡**村**区**号,住户籍地。2019年9月17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赞皇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因涉嫌盗窃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由赞皇县公安局许亭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在井陉县**镇**村**家商店购物时,听到店主张某某打电话称要外出办事,便产生了等店主离开后盗窃商店的想法。被告人杜某甲付款走出商店后,便发现店主随即锁门离开商店。约1小时后,被告人杜某甲再次返回商店,翻窗入室,从厨房进入商店,在商店收银台抽屉内盗窃现金12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甲赔偿张某某4500元,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照片说明、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收款条、到案经过、入所体检表、被告人杜某甲户籍、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安某某、杜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甲的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丽英    

检察官助理:刘圆圆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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