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别名杜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91********,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河北省宁晋县**镇**村人,捕前住本村**号,无业,2012年11月20日因盗窃被石家庄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杜某甲刑满释放后因手头拮据便对其朋友张某某和曹某甲谎称自己要去衡水找朋友,让二人开车送自己由辛集市到衡水,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杜某甲乘坐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G****的白色长安越野车来到了衡水市桃城区,在衡水市花香维也纳小区附近杜某甲下车,开始寻找目标实施盗窃。
1.2019年1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甲流窜至衡水市花香维也纳小区附近砸坏被害人姚某某迈腾轿车左后门玻璃,盗窃车内5瓶牛栏山白酒;经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牛栏山白酒价值人民币125元。
2.2019年12月8日0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在花香维也纳小区西门附近的停车场砸坏被害人姜某某的马自达轿车副驾驶玻璃,未盗窃到财物;在衡水市假日酒店附近的停车场砸坏被害人周某某的奔驰越野车左后门车玻璃,盗窃车内赶黄草一盒。
3.2019年12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在衡水市花香维也纳小区门口南边附近砸坏被害人王某甲的迈腾轿车左后车玻璃,盗窃车内价值200元的吉美超市购物卡一张。砸坏被害人王某乙的日产天籁轿车副驾驶玻璃,因周围有人路过未盗窃东西。
4.2019年12月8日2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在衡水市人民路政通街东边砸坏被害人苑某某大众右后玻璃,盗窃车内袋鼠牌皮包一个;经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皮包价值人民币117元。在人民路政通街西边砸坏被害人王某丙的汉兰达越野车右后玻璃,盗窃后备箱内5瓶泸州老窖特曲白酒和2瓶长城红酒。经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泸州老窖白酒价值人民币1150元。
经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杜某甲损毁的车辆玻璃共价值人民币29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物的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出警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户籍证明信、前科判决书等;
3.证人张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姚某某、姜某某、周某某、王某乙、苑某某、王某甲、王某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车内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新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可星
检 察 员:万晓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被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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