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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窝藏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321980********,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现住赞皇县**镇**街花园小区。2019年9月4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杜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下半年,张某某因涉嫌犯罪为逃避抓捕,到赞皇县**乡**村窦家寨景区被告人杜某甲开办的饭店居住躲藏,后被告人杜某甲在得知张某某的逃犯身份后仍让其在饭店内居住,因被告人杜某甲的饭店系违章建筑要拆除,杜某甲又帮助介绍张某某到其他地方居住看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杜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在得知张某某的逃犯身份后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后又帮助介绍张某某到其他地方看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付有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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