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职员,群众,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街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杜某甲系宁波林泰英博衣裳有限公司(2020年5月8日注销)实际负责人,在该公司经营期间,因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部分抵扣不足,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介绍联系,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山东济宁市徽山县荣鑫纺织有限公司为宁波林泰英博衣裳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 386 5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共计税额201 457.25元,已于同期申报抵扣。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杜某甲在实际控制、经营宁波第六季服饰有限公司(2018年7月27日注销)期间,因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部分抵扣不足,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徐某某介绍联系,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山东济宁市徽山县荣鑫纺织有限公司为宁波第六季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 845 200元,共计税额268 105.96元,已于同期申报抵扣。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杜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银行往账凭证、记账凭证、银行明细、户籍资料、企业登记证明、变更登记情况、代发工资证明、徽山县荣鑫纺织有限公司销项明细统计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杜某乙、姚某某、杜某丙杰、洪某某、马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宁波林泰英博衣裳有限公司、宁波第六季服饰有限公司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杜某甲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剑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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