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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172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宁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杜某甲伙同叶某甲(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用铜锌材质纪念币冒充纯银纪念币出售的方式实施诈骗,共计骗得人民币52950元。分述如下:

2019年5月28日,二人在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青年路中国黄金店内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7500元。

    2019年5月29日,二人在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青年路中国黄金店内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7300元。

2019年5月30日,二人在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青年路中国黄金店内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300元。

2019年6月3日,二人在本市江干区九堡街道九桥路左邻右舍商铺9-110号黄金回收店内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15150元。

2019年6月8日,二人在本市江干区九堡街道九桥路左邻右舍商铺9-110号黄金回收店内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17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甲的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银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叶某甲、杜某乙、叶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卢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虞红平

2019年111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3573****.

2.案卷2册,补充材料1份。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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