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被告人杜某甲对吴某甲谎称要与其合作在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一带建设液化气站,并称可以为他人办理液化气证、工作证及安装报警器,办证可以获得指定片区运送液化气的权限。在取得吴某甲信任后,经吴某甲介绍及本人招揽,被告人杜某甲通过该方式骗取被害人杜某乙、杜某丙等人共计人民币8.15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事实如下:
⑴2017年8月,被害人杜某乙以自己和妻子林某甲的名义向吴某甲办理“液化气证”2本,并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支付1.6万元给吴某甲。吴某甲在收取0.2万元“辛苦费”后,将1.4万元交给被告人杜某甲。2019年9月,被告人杜某甲通过吴某甲退还1.5万元给被害人杜某乙。
⑵2017年8月,被害人林某乙向吴某甲办理“液化气证”1本,并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0.8万元给吴某甲。吴某甲在收取0.1万元“辛苦费”后,将0.7万元交给被告人杜某甲。
⑶2017年8月,被害人杜某丙向吴某甲办理“液化气证”1本,并通过现金方式支付0.8万元给吴某甲。吴某甲在收取0.1万元“辛苦费”后,将0.7万元交给被告人杜某甲。
⑷2017年8月,被害人袁某某向吴某甲办理“液化气证”1本,并通过微信方式支付0.8万元给吴某甲。吴某甲在收取0.1万元“辛苦费”后,将0.7万元交给被告人杜某甲。
⑸2017年8月,被害人王某某向吴某甲办理“液化气证”1本,并通过现金方式支付0.55万元给吴某甲。吴某甲将0.55万元交给被告人杜某甲。
⑹2017年8月,被害人赖某甲向杜某甲办理“液化气证”1本,并通过微信及现金支付2.5万元给吴某甲。吴某甲将2.5元交给被告人杜某甲。
⑺2017年8月,被害人林某丙向杜某甲办理“液化气证”1本,并通过现金支付0.3万元给被告人杜某甲。
⑻2017年9月,被害人吴某乙向吴某甲办理“液化气证”1本,并通过微信方式及现金方式支付0.8万元给吴某甲。吴某甲在收取0.1万元“辛苦费”后,将0.7万元交给被告人杜某甲。
2.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杜某甲以其承包的工程需要投资、入股或者转包等为由,骗取身边熟人以及吴某甲介绍来的亲戚朋友等,共计63.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⑴2017年7月,被告人杜某甲以其承包了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施琅将军墓园附近一个工地的工程,并找到被害人林某丙、颜某某,称该工程需要购进大量板材,被害人林某丙及颜某某仅需要交付购买板材的定金,便可盈利。后被害人林某丙现金支付1.4万元,被害人颜某某通过银行卡存款的方式支付2万元定金给被告人杜某甲。
⑵2017年12月,被告人杜某甲对吴某甲谎称其在惠安县、台商投资区通过“走关系”承包了多个工程,工程里面的沙石、破碎项目需要人投资,吴某甲若是介绍他人过来投资,可以获得利润分红。吴某甲信以为真后介绍其亲戚朋友被害人吴某丙、谢某某、吴某丁给被告人杜某甲。被告人杜某甲为了取得各被害人的信任,带至黄塘镇虎窟、台商投资区达利园附近等多个工地,谎称这些工程就是其承包的工程。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杜某甲陆续与被害人吴某丙、谢某某、吴某丁签订《矿山破碎合同》、《洗沙合同》、《沙石合同》等合同,被害人吴某丙、谢某某、吴某丁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款项共支付34万元给被告人杜某甲。其中,被害人吴某丙支付21万元、被害人谢某某支付10万元,被害人吴某丁支付3万元。
⑶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杜某甲以其承包的工程需要投资或转包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甲、杜某丁、任某某共计26.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①被告人杜某甲通过编造其承包了中小学安全地桩工程,骗取被害人朱某甲1.5万元。
②被告人杜某甲通过编造其承包了惠安县黄塘镇开山工程,骗取被害人朱某甲5万元、被害人任某某5万元。
③被告人杜某甲通过编造其承包了惠安县黄塘镇某部队宿舍楼改造工程,但是进入部队需要办理通行证,每本3万元,骗取被害人朱某甲3万元,被害人杜某丁1.3万元。
④被告人杜某甲通过编造其承包了洛江监狱食堂,骗取被害人朱某甲和任某某共1万元。
⑤被告人杜某甲通过编造其资金被法院冻结,需要解冻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甲3万元、被害人杜某丁2万元。
⑥被告人杜某甲通过编造其父亲癌症化疗需要钱,骗取被害人朱某甲3万元。
⑦被告人杜某甲通过编造其有辆宝马车被洛江区人民法院扣押,需要打点关系,骗取被害人朱某甲1.7万元。
3.2019年3月,被告人杜某甲找到被害人林某丁、赖某乙、吴某戊,虚构其承包了泉州市五个区的扫黑除恶广告宣传工程,并以高额回报引诱上述被害人进行投资。在取得各被害人信任后,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杜某甲与各被害人共同签订了《广告宣传项目个人合作协议》,约定每人出资5万元。被告人杜某甲利用该方法骗取被害人林某丁5万元、被害人赖某乙2万元、被害人吴某戊5万元。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杜某甲分多次共退还给被害人林某丁3万元。
4.2018年2月,被告人杜某甲许诺让被害人吴某戊入股其经营的公司,后被告人杜某甲陆续以承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戊共计15.7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⑴2018年10月,被告人杜某甲以在承接的国家电缆工程需要材料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戊4.74万元。
⑵2019年2月,被告人杜某甲以承接的“泉州市重点工程”需要垫资,骗取被害人吴某戊11万元。后在被害人吴某戊的多次讨要下,被告人杜某甲分多次共退还被害人吴某戊3万元。
5.2018年6月,被告人杜某甲向被害人赖某丙谎称其在泉州市惠安县承接了飞机场跑道的油漆工程,邀请被害人赖某丙投资,被告人杜某甲通过该方式骗取被害人赖某丙4万元。
6.2018年8月,被告人杜某甲向被害人潘某某谎称其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承包了多个工程,可以将工程的不锈钢铝合金业务承包给被害人潘某某。被告人杜某甲在取得被害人潘某某的信任后与其签订《不锈钢铝合金合同》并骗取了5万元。
7.2019年8月,被告人杜某甲向被害人朱某乙谎称可以让其承包绿化工程后,双方签订《景观绿化水池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朱某乙工程保证金2万元。2019年9月,被告人杜某甲谎称要与被害人朱某乙合作莆田的一个水利绿化工程,后骗取被害人朱某乙1.25万元。
8.2017年2月,被告人杜某甲谎称可以帮助他人办理小汽车、摩托车驾驶证,后被告人杜某甲以该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林某戊1.8万元、被害人吴某己1万元、被害人赖某甲0.06万元。
9.2017年,被告人杜某甲以帮助被害人吴某甲的儿子吴某己到福建警察学院就读,骗取被害人吴某甲9万元。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杜某甲于2019年12月27日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蟠龙综合市场如家旅社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杜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乙、吴某丙、林某丁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忠华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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