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甲贪污、受贿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二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莱州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莱州市**号,户籍所在地莱州市**街**号。2019年3月2日因涉嫌贪污、受贿,被烟台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30日因涉嫌贪污、受贿经本院决定,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州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7年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莱州市**社(以下简称“**社”)主任、莱州市**局(原**局,以下简称“**局”)局长、莱州市**局(以下简称“**局”)局长兼莱州市****处主任、莱州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价值人民币2970152.75元(以下未特殊注明均是人民币)。具体如下:

1、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社主任、****局局长、****局局长兼****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帮助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快推进莱州市**宾馆拆迁力度,协调推进该公司开发的**项目手续办理,帮助烟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协调申请现代物流专项资金,帮助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推进**公司宿舍楼拆迁工作,为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修改规划,缩短该项目建设工期。自2007年至2018年,收受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股东、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烟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李某甲给予的价值50000元的购物卡和现金412990元。

2、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争取上级资金补助136000元,自2010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收受该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某甲给予的价值14000元的购物卡和现金60000元。

3、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山东**有限公司申请上级专项补助资金,自2010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董某某给予的价值8000元的购物卡。

4、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莱州市**有限公司争取上级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自2011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某甲给予的价值15000元的购物卡和现金20000元。

5、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莱州**有限公司先后争取“系列化高性能汽车粉末冶金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和“8515工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自2011年中秋节至2013年中秋节,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乙给予的价值15000元的购物卡和现金50000元。

6、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局局长兼**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莱州**有限公司用电指标方面和地下管网施工提供帮助,自2012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某甲给予的价值36000元的购物卡。

7、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局局长兼**处主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其任职的单位多次从莱州市**路**海产超市处购买货物,自2012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收受该超市经理曲某某给予的现金10000元。

8、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局局长兼**处主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莱州**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清算、工程招标、资产评估方面提供便利,自2012年至2018年,收受该事务所所长王某乙给予的价值49000元的购物卡和现金10000元。

9、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局局长兼**处主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莱州**有限责任公司在收购莱州**集团和**碘盐厂债权等方面提供帮助,自2012年至2018年,索取或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某某给予的现金114000元。

10、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局局长兼**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住项目、**项目中提供帮助,自2012年中秋节至2017年春节,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安排公司总经理陈某某给予的价值65000元的购物卡和现金50000元;于2018年4月,利用其女儿婚礼之机,收受黄某某和陈某某给予的现金10000元。

11、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山东**集团申请“8515工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于2013年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某乙给予的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和现金10000元。

12、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兼**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规划调整中提供帮助,自2014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钟某某给予的价值20000元的购物卡和现金10000元。

13、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兼**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莱州**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的审批手续上提供帮助。自2014年春节至2018年,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丙给予的价值75000元的购物卡;于2018年4月利用其女儿婚礼之机,收受李某丙给予的价值7495元的茅台酒5瓶和现金2000元。

14、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兼**处主任期间,于2014年春节前收受原莱州市**供销社主任王某丙给予的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并接受王某丙的请托承诺给其女儿王某丁安排工作。2014年6月,被告人杜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将王某丁安排到**局**处下属企业**公司工作。

15、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兼**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莱州市**公司在工程款拨付和追加结算方面提供帮助,自2014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收受该公司原董事长李某丁给予的价值55000元的购物卡。

16、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兼**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控股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施工手续办理提供帮助,自2014年至2017年,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宋某甲给予的价值25000元的购物卡和现金20000元。

17、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兼**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办理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用缓交提供帮助。2016年,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叶某某为其支付的480000元的购房款(该房产系杜某甲为其女儿在烟台购买);于2014年春节至2017年中秋节期间,收受叶某某给予的价值60000元的购物卡、价值9566元的订做西服和风衣各1件、现金20000元。于2018年4月利用其女儿婚礼之机,收受叶某某给予的现金10000元。

18、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兼**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中提供帮助,2014年将其个人房产(位于莱州**路**号**城**幢**单元**室及**号储藏室,住宅建筑面积97.68平米,储藏室建筑面积28.28平米)以总价700000元的价格抵顶给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房产交易时市场价值为550876元,被告人杜某甲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该公司出售房屋的方式,收受该公司149124元。

19、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兼**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安排**局相关人员为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出具供暖验收报告等帮助,自2014年至2017年,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某戊给予的价值6000元的购物卡和现金60000元;收受王某戊给其装修**小区二层楼和烟台楼房支付装修的工程款52360元;于2018年春节收受王某戊给予的现金10000元,于2018年4月利用其女儿婚礼之机,收受王某戊妻子王某己给予的现金7000欧元(按照当时的银行汇率折合人民币54006.4元)。

20、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兼**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莱州**地产有限公司加快办理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提供帮助,自2014年中秋节至2016年中秋节,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冯某某给予的价值20000元的购物卡和现金30000元;于2018年4月利用其女儿婚礼之机,收受冯某某给予的现金5000元。

21、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兼**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莱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手续审批中提供帮助,自2015年中秋节至2017年中秋节,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程某某给予的价值50000元的购物卡。

22、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兼**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山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提供帮助,自2016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某庚安排公司经理安某某给予的《货币大系》一册以及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经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货币大全》价值6000元;于2018年4月利用其女儿婚礼之机,收受王某庚给予的现金10000元。

23、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兼**处主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分公司在PPP项目竞标期间提供帮助,并承诺支持**分公司参与莱州市部分旧村改造项目。自2017年春节至2018年,先后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戊给予的价值95964元的茅台酒6箱;2018年7月,收受该公司价值412849.35元的全新大众品牌辉昂轿车一辆。2019年2月,被告人杜某甲得知其被纪检监察部门调查,遂将该车退还。

24、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兼**处主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提供帮助,于2017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区经理杨某丙给予的卡地亚蓝气球手表1块,经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表价值37100元;在莱州城西区矿山修复项目中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18年4月利用其女儿婚礼之机,收受该公司高级副总裁周某某和区域经理王某辛给予的现金16000元。

25、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兼**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莱州市**有限公司在**旧村改造建设手续办理、**项目施工提供帮助,2017年下半年,收受张某乙为其支付的28300元的个人房屋装修费用。

26、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山东**有限公司转让方面提供帮助,于2018年春节前至2018年4月,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甲给予的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和价值26500元的100克金条1块。

27、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莱州市**有限公司在莱州市**项目中谋取利益,自2018年至2019年,先后收受该公司经理孙某乙给予的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和现金10000元。

28、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8年2月收受该公司会计牛某某给予的价值6898元的金手镯一只,并接受牛某某请托承诺帮助其对象安排工作。

29、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承诺让莱州市**公司参与莱州市**项目,于2018年4月利用其女儿婚礼之机,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某壬给予的现金10000元。

30、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承诺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在**公司收购该公司工业用地过程中提供便利,于2018年4月利用其女儿婚礼之机,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孙某丙给予的现金20000元。

31、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决定将本公司的存款存放至莱州**银行为银行提升业绩,于2018年6月收受该银行董事长初某某给予的价值10000元的航空纪念册10册、10000元航空纪念币。

二、贪污罪

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莱州市**社主任、莱州市**局局长、莱州市**局局长兼莱州市**处主任、莱州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于2007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侵吞公共财物,共计774021.51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烟台**房地产有限公司加快**宾馆拆迁进度,2007年,以单位拆迁工作需要费用处理关系为由,收受该公司股东李某甲给予的现金100000元;在担任**局局长期间,于2012年帮助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推进**公司宿舍楼拆迁工作,并以拆迁过程中单位部分费用不好处理为由,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甲给予的现金100000元。

2、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期间,2011年至2012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莱州**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收购莱州**集团和**碘盐厂债权、租用**碘盐厂院内的部分仓库和办公室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1年下半年,以**局经费有限为由,以借之名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某某索要一辆价值406432.51元的全新别克商务车,后将该车用作个人及家庭使用。于波得知被告人杜某甲被查处后于2019年3月3日将该车要回。

3、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局局长期间,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杜某甲以出差需要一部分费用为由,安排**局财务科从单位银行账户转账110000元至其个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4、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给莱州市**置业有限公司介绍项目以及参与竞标等事宜,于2018年12月安排**公司职员宋某乙到莱州市**置业有限公司报销了**公司71600元的餐饮费用。后宋某乙根据被告人杜某甲安排,将该费用一部分支付**酒店餐饮费,剩余26000元被被告人杜某甲非法据为己有。

5、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8年3月将本公司的一台笔记本电脑拿回家中使用,非法据为己有;于2018年10月将本公司的一台冰箱拿回家中使用,非法据为己有;于2018年底将本公司的一部相机拿回家中使用,非法据为己有。经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19890元、冰箱价值3600元、相机价值8099元。

案发后,扣押被告人杜某甲涉案微软笔记本电脑一台、购物卡355张(面值352000元)、别克商务车一辆及相关手续、《货币大系》一册、黄色金属手镯一只、卡地亚手表一只、航空纪念册10册、100克黄色金属块一件、航空纪念币10000元、大众辉昂轿车一辆及相关手续;查封被告人杜某甲女儿杜杜某乙名下位于烟台市**区**号**单元内**号房产一处、被告人杜某甲妻子傅某某名下位于莱州**城**幢**单元**室房产一处,扣押傅某某主动上交人民币1041124.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发破案经过等书证;搜查、扣押等笔录;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孙某丁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第二、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晶晶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十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人民币1041124.57元、微软笔记本电脑一台、别克商务车一辆、大众辉昂轿车一辆、《货币大系》一册、黄色金属手镯一只、卡地亚手表一只、航空纪念册10册、100克黄色金属块一件、航空纪念币10000元、购物卡355张(暂存莱州市监察委员会)。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