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6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枣阳市**局(以下简称**局)党组**、**。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路**号。因涉嫌贪污、玩忽职守问题,于2018年8月25日被枣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9日,经襄阳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自2018年11月25日起计算);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同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枣阳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同年5月23日枣阳市监察委员会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杜某甲利用其先后担任枣阳市**局**、**局**的职务便利,以外出需要费用等为由,通过收取现金及转账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期间,时任枣阳市**局**杜某甲以外出需要费用等为由,让单位分管财务的党组**田某某安排财务科准备钱。后田某某安排财务科王某某经办。王某某先后采取虚开烟酒发票的方式套取单位公款20万元,分别以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给了杜某甲。其中:2012年2月10日,王某某在杜某甲办公室交给其现金10万元;2012年10月26日,王某某向杜某甲中国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2013年2月28日,王某某向杜某甲中国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
2.2013年底的一天,杜某甲以拜年送礼需要用钱为由,让田某某通知枣阳市*甲卫生院拿3万元钱交给杜某甲。田某某安排王某某经办。王某某通知*甲卫生院时任**程某某让其卫生院拿3万元钱。程某某安排该院会计关某某将3万元现金交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在杜某甲办公室将该3万元现金交给杜某甲。
3.2014年1月的一天,杜某甲以过年需要费用为由,在其办公室交给田某某一张虚开的6万元树苗发票,让田某某在单位财务上报销。田某某在该发票上签字后交给王某某经办。2014年1月26日,王某某在杜某甲办公室将报销的6万元现金交给杜某甲。
4.2016年10月左右的一天,杜某甲在其办公室对田某某称其陪市领导外出,有些费用不能在单位账上报销,让田某某以增加枣阳市*乙卫生院建设工程决算款的方式套取8万元。田某某同意后安排王某某具体经办,并将此事告知*乙卫生院时任**段某某。王某某找到*乙卫生院建设工程承包人杜某乙商量,杜某乙同意。几天后,杜某乙在**局门口其车上将8万元现金交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在杜某甲办公室将该8万元现金交给杜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财务账据、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受贿罪
2012年初至2018年初期间,被告人杜某甲利用其先后担任枣阳市**局**、**局**的职务便利,以跑项目、争资金等为由,从下属的*丙卫生院**杜某丙和*丁卫生院**段某某处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5.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初的一天晚上,杜某甲以跑项目急用钱为由,安排枣阳市*丙卫生院时任**杜某丙给他准备3万元钱,并让司机闫某某和杜某丙联系。当晚,杜某丙从自己家中拿了3万元现金交给闫某某,后闫某某在枣阳市**局家属院内将该款交给杜某甲。
2.2018年1月,杜某甲以帮助枣阳市*丁卫生院争取项目资金为由向该院**段某某索要现金。段某某同意后,安排会计王某乙从该院财务资金中准备2.5万元。2018年2月2日,王某乙将2.5万元交给段某某。后段某某在杜某甲办公室将2.5万元现金交给杜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丙卫生院、*丁卫生院的财务账据等书证;2.证人杜某丙、段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数额巨大;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红雨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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