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杜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慈利县**镇**街**组**街**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9月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退回慈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慈利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7月份间,被告人杜某甲在常德市武陵区**社区自己家中和鼎城区“**推拿店”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接收吴某某、宋某某、杜某乙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并将码单报给在慈利县的上家赵某某(已判决)。至2019年9月案发,杜某甲共接受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不予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杜某乙、宋某某、吴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敏
检察官助理:谢海军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0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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