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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赌博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杜某甲在“闲聊”软件上建立赌博群,同时拉人在赌博群依托斗牛软件进行斗牛赌博,“闲聊”群成员通过群内聊天约赌局,在棋牌APP进行赌博,群内共有王某某、左某某、白某某等50人利用网络进行“斗牛”赌博。赌博结束后将“战绩图”发在群内进行资金结算,被告人杜某甲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丙、周某某50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召集人员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取利益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杜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 保

检察官助理:罗珊珊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388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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