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乡**村**组**号,住静宁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杜某甲在和他人闲聊中得知,装潢上用的射钉器可以改装成射钉枪。随后,被告人杜某甲先后多次在**网、***网上共花费433元购买无缝钢管(液压管)、激光瞄准器、钢珠、射钉弹等枪支配件,又在“**”上搜索到改装射钉枪的原理和方法,便在静宁县**乡**村其老家中,利用其以前干装潢工作时用过的射钉器、角磨机、电焊机等自行进行改装。被告人杜某甲先在射钉器内管前端切一小凹槽,接着用电焊机将无缝钢管与射钉器内管焊接在一起,然后安装上内管,并将激光瞄准器安在无缝钢管上,组装成一支射钉枪。经被告人杜某甲试用,因其购买的三种钢珠过大均无法使用,便将射钉弹击发后,将该射钉枪存放于家中。
案发后,从其家中查获改制射钉枪,经平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2月4日以(平)公(司法)鉴(痕)字[2019]28号枪支检验报告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改制射钉枪,属于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枪线索核查通知、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没收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枪支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改制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刚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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