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5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原系武汉**市场**(已退休),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里**号**楼**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楼。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杜某甲居住的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楼私房内床边的凳子上,查获毒品疑似物若干(两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其中一袋内装有9小袋的疑似毒品“麻果”的红色片剂,另一袋内装有6小袋疑似毒品“冰”的白色晶体),并将其当场抓获。经称量和鉴定,上述疑似毒品“麻果”的红色片剂净重8.77克,疑似毒品“冰”的白色晶体净重1.65克,均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的照片等物证;2.抓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笔录及清单、称量和取样笔录、搜查笔录、无法现场分装及无法查实上线的情况说明、管辖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尿液检测报告等书证;3.证人秦某某、杜某乙的证言;4.毒品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明知是毒品而持有,数量达到10.4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常青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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