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765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路**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杜某甲在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路**巷**号的家中,通过网络平台非法收购黑池龟18只后,又在“转转”网络平台销售黑池龟。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杜某甲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父亲杜某乙的名义非法收购了陈某某的黄喉拟水龟30只,后孵化出黄喉拟水龟78只。
2020年3月31日上午10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杜某甲的家里将其抓获归案,当场从其家里缴获黑池龟18只,黄喉拟水龟108只(经鉴定,黑池龟均为国家野外核准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喉拟水龟均为国家野外核准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池龟与黄喉拟水龟、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照片)。
2《抓获报告》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志强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9张。
3缴获的黑池龟18只,黄喉拟水龟108只,作案工具手机1台,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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