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杜*,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初中毕业,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114021988********,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龚庄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杜*伙同崔**(已判刑)在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水池铺乡等地,多次盗窃机动车电瓶,总计价值人民币4700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崔**的证言;3.被害人杨**、凡**等的陈述;4.被告人杜*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简易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娜娜
检 察 员:贺晓慧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杜*现取保候审(18236******)。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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