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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56号

被告人杜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广州市露宿街头2019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8千元,2020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0时许,被告人杜某伙同“刘哥”(在逃)去到广州市荔湾区**大街**号***房,由杜某在门外望风,“刘哥”入户盗走被害人彭某某的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7200元和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2020年7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在广州铁路南站被抓获,民警在其身上缴获被盗的背包,内有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和被害人身份证、驾驶证、存折、银行卡等物品。经价格鉴定,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为人民币2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被告人身上缴获被盗的背包一个以及包内的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害人的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亲笔供词;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因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行,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能如实供认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广宇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现在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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