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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杜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单元**号,现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栋**单元**室。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工作职务,于2020年4月16日被蚌埠市解放派出所予以警告。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自2013年以来从事个人销售瓶装液化气,2016年,因销售液化气管理严格,杜某遂于2016年8月加盟蚌埠市**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换气站,并于2016年8月2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16年10月28日以**公司名义取得了该站点的燃气经营许可证。2018年1月,杜某与**公司签订了供应站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公司供气,杜某不得从**公司以外的渠道购气,之后因杜某从其他渠道购进液化石油气,**公司得知后要求收回杜某的经营资质,向市场监督部门申请对**换气站营业执照予以注销,并于2020年1月13日申请注销**换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月22日对**换气站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予以了注销。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杜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非法从凤阳**液化气有限公司、凤阳县**镇**液化气站、凤阳**液化气站等地购进瓶装液化气在蚌埠市龙子湖区、蚌山区等多家单位及个人予以销售。2020年1月2日,蚌埠经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蚌埠市**路和龙**路交叉口东侧液化气换气站门口查扣杜某的液化气钢瓶14只。经查,自2020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杜某购进瓶装液化气货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52507元。

2020年5月14日,民警依法从送气工刘某某处扣押华为手机一部、汽车一辆、现金9650元、销货单据六本、记账本三本、液化气瓶12瓶、液化气瓶8瓶。2020年5月15日,民警依法从杜某处扣押VIVO牌手机一部。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杜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杜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微信聊天内容截图、情况说明、经营液化气相关资质、供应站合作协议、私营企业信息查询单、准予注销通知书、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经营许可证注销通知单、微信转账记录、退缴凭证;

2、证人胡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孙某甲、王某某、陈某某、易某某、展某某、马某某、赵某某、邵某某、傅某某、孙某乙、朱某某、姚某某、孙某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提取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林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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