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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梦涛盗窃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杜梦涛,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乡**房**村**号。2015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7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梦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梦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杜梦涛在临沂市、郯城县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522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杜梦涛在临沂市兰山区**巷**楼孟某某的出租房内盗窃现金70元。

2、2020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杜梦涛在临沂市兰山区**巷**楼丁某某的出租房内盗窃现金55元。

3、2020年8月19日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杜梦涛在郯城县众悦网吧内盗窃徐某某的VIVO牌Y70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659元。

4、2020年8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杜梦涛在郯城县朝阳路青年公寓刘某某租住的房子内借住时,盗窃刘某某银色Iphone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200元。

5、2020年8月26日5时许,被告人杜梦涛在郯城县文化路奈文摩尔网吧内盗窃张某某的蓝色华为畅享10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2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孟某某、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梦涛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梦涛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梦涛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乔

助理检察员:朱春霖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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