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正华诈骗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杜正华,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靖江市**园区**小区**区**幢**单元**室(户籍地靖江市**镇**村**号)。被告人杜正华曾因赌博,于2015年4月30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杜正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正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正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钱某某、唐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正华,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至6月8日,被告人杜正华以其孩子生病住院、自己出车祸住院急需救治款等名义,采取虚构陈某甲等人物身份微信聊天等手段,多次骗取钱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资金计人民币378315.99元,用于赌博,案发前退还人民币计81326元。

2019年10月14日至26日,被告人杜正华以其能刷单赚钱,急需钱款或合伙投资刷单等名义,多次骗取唐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资金计人民币934660元,用于赌博,案发前退还人民币计76088.88元。

被告人杜正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杜正华向被害人钱某某退出人民币500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杜正华小米MAX手机1部,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正华的供述与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正华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振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振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强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杜正华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6张,U盘1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