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杜正华,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靖江市**园区**小区**区**幢**单元**室(户籍地靖江市**镇**村**号)。被告人杜正华曾因赌博,于2015年4月30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杜正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正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正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钱某某、唐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正华,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至6月8日,被告人杜正华以其孩子生病住院、自己出车祸住院急需救治款等名义,采取虚构陈某甲等人物身份微信聊天等手段,多次骗取钱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资金计人民币378315.99元,用于赌博,案发前退还人民币计81326元。
2019年10月14日至26日,被告人杜正华以其能刷单赚钱,急需钱款或合伙投资刷单等名义,多次骗取唐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资金计人民币934660元,用于赌博,案发前退还人民币计76088.88元。
被告人杜正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杜正华向被害人钱某某退出人民币500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杜正华小米MAX手机1部,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正华的供述与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正华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振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振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强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杜正华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6张,U盘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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