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汉斌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19〕620号 

被告人杜汉斌,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口区**街**号。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姚倩、周文晶,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汉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杜汉斌本市口区**街**号**号“健康天天大药房”门口,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将0.47克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和白色晶体颗粒状毒品疑似物贩卖给姜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测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通话记录、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管辖证明等;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汉斌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5.检查、扣押、称量、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汉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汉斌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汉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汉斌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汉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杜汉斌具有前科劣迹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或者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 雯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杜汉斌羁押于武汉市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