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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号。200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6月被刑满释放。2019年6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杜某某电话联系天津**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魏某某,以收购天津开发区第八大街附近工厂的废旧机械需要缴纳一万元定金为由,从被害人魏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0000元,所获赃款被其用于偿还赌债。

二、2019年2月13日、2月16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天津**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存放在院内的21台机械分两次盗走并销赃至天津**有限公司,两次共计获得赃款人民币68400元,所获赃款被其用于偿还赌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9972元。

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魏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明细查询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魏某某的陈述;3.证人邵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4. 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杜某某的多次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已对魏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亦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璐宁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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