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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江明、朱勇等四人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杜江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9********,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2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8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建,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8********,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910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仕学,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曾因犯贩卖毒品,于2014年12月18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勇,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0********,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居委会**路**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江明、杨建、赵仕学、朱勇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20日,被告人杜江明、杨建、赵仕学、朱勇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阴底乡阴底村红星组、杨家湾镇大山村等地开设流动赌场,供他人以推“东风九”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杜江明、杨建、赵仕学、朱勇将赌场开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郑某某家供他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六十余人,收缴赌资81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杜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江明、杨建、赵仕学、朱勇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江明、杨建、赵仕学、朱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江明、杨建、赵仕学、朱勇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江明、杨建、赵仕学、朱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杜江明、杨建、赵仕学、朱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江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建、赵仕学、朱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检察官助理 卢瑶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江明、杨建、赵仕学、朱勇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已装入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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