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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江波盗窃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杜江波,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3月2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江波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0时58分许,被告人杜江波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网吧门口,盗走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9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江波的父亲杜某甲代为赔偿人民币2000元给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杜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江波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江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江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李伟泉

                              2020年11月30

附件:1.被告人杜江波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三份、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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