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治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治祥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杜治祥在重庆市南岸区**街**号租住房内,趁同住的被害人王某某睡着之机,将王某某放在房间充电的一部幻影蓝色华为荣耀8X手机盗走。当日在南坪步行街一摊贩处将手机以600元的销赃,赃款被其挥霍。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124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杜治祥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龙魂网吧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杜治祥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治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治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治祥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治祥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治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治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宇
附:
1.被告人杜治祥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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