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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波合同诈骗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杜波,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三台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台县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波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杜波因沉迷网络赌博,将本应支付敬某某的生猪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后,无力偿还敬某某生猪货款,便起意骗取其他猪贩的生猪货款来归还敬某某生猪货款及用于网络赌博。2020年2月初,杜波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曹某某和唐某某口头约定居间销售生猪事宜,并支付曹某某和唐某某各1万元预付款。

唐某某根据约定于2020年2月12日、13日共计向杜波运送三车共计价值198.7331万元的生猪,后杜波将该批生猪销售至江油市**食品有限公司。杜波接收生猪货款后,向唐某某谎称其中一车生猪未收到生猪货款,并将实际骗取唐某某的生猪货款42.5621万元用于偿还曹某某生猪货款和网络赌博。

曹某某根据约定于2020年2月14日共计向杜波运送两车价值126.4276万元的生猪,后杜波将该批生猪销售至江油市**食品有限公司。杜波接收生猪货款后,向曹某某谎称其中一车生猪未收到生猪货款,经曹某某多次催促,杜波用骗取唐某某的生猪货款向曹某某支付6万元。后杜波将实际骗取曹某某的生猪货款35万元用于偿还敬某某生猪货款和网络赌博。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杜波在骗取二被害人唐某某、曹某某生猪货款共计77.5621万元后,采取电话关机、关闭微信等方式逃匿。2020年3月6日杜波到三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款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波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给付的货款用于偿还欠款和网络赌博并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文龙

检察官助理:刘纯豆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波现被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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