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杜波,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1日被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7日被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杜波在本辖区**菜市场盗窃一辆上海杰龙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后以500元的价格出售。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杜波在本辖区**购物广场盗窃一辆欧蝶牌电动车,后以220元的价格出售。后经价格认定,上述两辆被盗电动车总计价值人民币2834元。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杜波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的两辆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辛某某、雄某某的人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金某某的陈述;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两份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截图等电子资料;6.被告人杜波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宪
检察官助理:刘启涛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杜波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8.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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