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公诉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杜洪平,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先锋镇**村**屯,因涉嫌放火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月13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望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2日被望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洪平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3时许,家住望奎县先锋镇**村居民被告人杜洪平与丈夫庄某某因家庭矛盾发生口角,杜洪平产生怨气。当日15时许,杜洪平来到庄某某的哥哥庄某某家,将庄某某家的沙发拽至院门外道路上用打火机点着,随后回到其借住的项某某家,欲将放有木头板子及木头方子的猪圈点着,杜洪平正欲点火之际,被随后赶到的庄某某制止,而后派出所出警将杜洪平带至派出所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村干部对其看管。当日22时30分许,杜洪平趁人不备,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其暂住的项某某家院内猪圈点着,附近邻居发现着火后赶来扑救,杜洪平用木棒殴打救火的村民并阻止村民扑救。随后村民报警,望奎县消防队赶到后将火扑灭。经望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烧损的猪圈价格为10000元人民币。
经侦查:被告人杜洪平于2019年1月12日被望奎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望奎县公安局破案经过、望奎县公安局说明等:
2.证人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洪平的供述与辩解;
4.望奎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
5.望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洪平无视国家法律,在居民区内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19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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