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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海盗窃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杜海,男,1973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129281973********,小学文化,户籍地为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家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0年11月2日,被告人杜海因犯抢夺罪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5月31日,被告人杜海因犯盗窃罪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2月1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8月17日被提前解除强戒;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杜海因犯盗窃罪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5月29日释放。被告人杜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0月2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海同意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杜海窜至武胜县沿口镇城南市场,在市场大门口处使用夹子将受害人石某某上衣荷包里的一部绿色华为nova7se手机偷走,经武胜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手机做出的鉴定,结论为被盗的手机于案发时的价格为人民币2165元。

    2、2020年9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杜窜至武胜县沿口镇城南市场,在市场内使用夹子将受害人蒋某某衣服荷包里面的一部极光蓝颜色vivo Y97手机偷走。经武胜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手机做出的鉴定,结论为被盗的手机于案发时的价格为人民币786元。

另查明:2020年10月10日17时许,武胜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警在武胜县人民医院后门处将杜海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结论;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海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海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纯强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杜海现被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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